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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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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(zhuǎnzì)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(qiāngbào)无小事,平安重于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开展(kāizhǎn)以来 枪爆(qiāngbào)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(qièshí)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(shēngmìngcáichǎn)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(cūnmín)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该(gāi)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(zài)村口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(suíhòu)一直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(cūnzhǎng)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(miànlín)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(de)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(duì)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”工作(gōngzuò) 主动上交手雷的行为(xíngwéi)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(xuānchuán)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(liánxì)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(shǒuléi)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(fēnjú)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(qiāngzhī)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(huòzhě)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(yǒu)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(jǐyǔ)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(de),处三年(sānnián)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(jūyì)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(chūzū)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(qiánkuǎn)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(pèizhì)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(chūzū)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(bìng)对其直接负责(fùzé)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(fēnjú)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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